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服務、引導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下同)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依據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武術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體政字﹝2017﹞107號)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體規字﹝2018﹞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武術組織,是指在中國境外(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下同)合法成立的涉及武術業務(含武術套路、武術散打及綜合格鬥、自由搏擊、泰拳等搏擊類新興專案)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公司等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的武術賽事和活動(含武術套路、武術散打及綜合格鬥、自由搏擊、泰拳等搏擊類新興專案)。境外武術組織依照本辦法,可以在中國境內開展許可範圍內有利於武術事業發展的活動,但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第四條 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武術賽事和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經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第五條 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是武術運動在中國境內的業務主管單位。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武術賽事和活動必須主動接受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監管。
第二章 登記和備案
第六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機關。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是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武術賽事和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
第七條 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武術賽事和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的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依法備案。
第八條 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武術活動的,應與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第九條 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武術賽事和活動,應於每年度11月30日前,在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完成年度備案手續,審核通過後方可按計畫開展下一年度活動,並提交下列檔、材料:
(一)該組織合法有效的資質檔、材料;
(二)本年度賽事活動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三)每個賽事活動詳細方案,包含名稱、規模、性質、宗旨、地域和日期等,賽事活動名稱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四)如有中方合作單位,須提供中方合作單位獲得批准的檔、合作協議等材料;
(五)能夠確保順利完成賽事活動的專案經費、資金保障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 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性武術賽事和活動,至少要在活動舉辦30日前,向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完成備案(提交材料同第九條),獲得授權許可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下需要調整活動計畫,應及時向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備案。
第三章 活動規範
第十二條 境外武術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名稱在登記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內開展活動,並按時進行年度註冊,保證組織機構合法有效。境外武術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境外武術組織的財務活動、資金使用、稅款繳納、機構設置、人事聘用等事宜均應按中國相關法律進行。
第十四條 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不得與國際武術聯合會、亞洲武術聯合會、中國武術協會的章程、規定相衝突,不得在互聯網發佈虛假宣傳。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國際武術聯合會、亞洲武術聯合會、中國武術協會的名稱、標識、出版物等知識產權產品。
第十五條 要規範使用賽事活動名稱,未經國際武術聯合會、亞洲武術聯合會、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授權批准,不得舉辦冠以“世界”、“國際”、“全球”、“亞洲”、“中國”、“全國”、“中華”等名稱的賽事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使用的組織機構名稱,必須與在境外合法註冊的名稱一致,不得私自更改或使用“世界”、“國際”、“全球”、“亞洲”、“中國”、“全國”、“中華”或類似含義的組織機構名稱。
第十七條 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負責對境外武術組織設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事項、年度工作報告提出意見,指導、監督境外武術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依法開展活動,協助公安機關等部門查處境外武術組織及其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對境外武術組織及其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出現的違法違規活動將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舉報,並終止其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資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對於境外武術組織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將保留追究其及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條 對於假冒非法的“國際武術組織”必須終止,若仍違規開展武術活動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將聯合執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組織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釋權屬於體育總局武術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